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6年6月

 


目录

  前言

  一、新疆的宗教历史

  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三、满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五、开展宗教对外交流

  六、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

  七、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结束语

  前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疆)地处中国西北,千百年来,这里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的地区。目前,新疆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道教等。

  历史上,新疆的宗教关系十分复杂。新中国成立以前,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发生过多次冲突,甚至在局部地区爆发了长达数十年的宗教战争和数百年的教派纷争。宗教战争和冲突,不仅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破坏,也给人民带来深重灾难,使人们失去信仰自由。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各族人民真正获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央政府和新疆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实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断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新疆各宗教迎来了和谐共处的历史新阶段。

  为了让国际社会了解新疆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状况,这里作些介绍和说明。

  一、新疆的宗教历史

  新疆的宗教发展演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晚于新石器时期,新疆远古居民就产生了原始宗教观念。公元前4世纪起,祆教(即琐罗亚斯德教)、佛教等相继传入新疆,逐步形成了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并延续至今。

  新疆的宗教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原始宗教阶段、佛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的形成阶段、伊斯兰教与佛教并立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的演变阶段、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的发展阶段。

  公元前4世纪以前,新疆流行的是原始宗教。至今新疆许多民族都还程度不同地保留着原始宗教的观念及遗俗。此后,祆教经中亚传入新疆。约公元前1世纪佛教传入新疆后,逐渐形成了以佛教为主要宗教的多种宗教并存格局。4世纪至10世纪,祆教流行于新疆各地,吐鲁番地区尤为盛行,当时的高昌地方政权为此专门设置了管理机构。这一时期,佛教进入鼎盛阶段,塔里木盆地周缘各绿洲佛寺林立,僧尼众多,形成了于阗、疏勒、龟兹、高昌等著名佛教中心。道教于5世纪前后传入新疆,主要盛行于吐鲁番、哈密等地,至清代传播至新疆大部分地区。摩尼教和景教(基督教聂斯脱利派)于6世纪相继传入新疆。9世纪中叶,信奉摩尼教的回鹘人进入吐鲁番地区,建造寺院,开凿洞窟,翻译经典,绘制壁画。10世纪至14世纪,景教随着许多地方回鹘等民族改信而兴盛,当时的疏勒、叶尔羌、于阗、轮台、高昌、哈密、阿力麻里(今霍城县境内)等地都是传教区。

  9世纪末10世纪初,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南部,新疆原有宗教格局再次发生变化。喀喇汗王朝接受伊斯兰教后,于10世纪中叶向信仰佛教的于阗王国发动了40余年的宗教战争,11世纪初攻灭于阗,将伊斯兰教强制推行到这一地区。由此形成了南疆以伊斯兰教为主、北疆以佛教为主,伊斯兰教与佛教并立的格局。这一阶段早期,祆教、景教、摩尼教等宗教亦比较盛行。但随着伊斯兰教的不断传播,这些宗教日趋衰落。

  14世纪中叶东察合台汗国时期,统治者以战争等强制手段,将伊斯兰教逐渐推行到塔里木盆地北缘、吐鲁番盆地和哈密一带。至16世纪初,新疆形成了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原来当地居民信仰的祆教、摩尼教、景教等逐渐消失,佛教、道教仍然存在。17世纪初,卫拉特蒙古人接受了藏传佛教。约自18世纪始,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相继传入新疆。新疆以伊斯兰教为主要宗教、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延续至今。

  新疆的宗教历史表明:一教或两教为主、多教并存是新疆宗教历史的基本特点,交融共存是新疆宗教关系的主流;宗教必须与其所处时代和人文环境相适应,实现本土化,才能得以延续;不同宗教间的战争和同一宗教不同教派的纷争,致使人们没有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

  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宪法精神,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没有公民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新疆的相关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作出了规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公民义务相统一,公民无论是否信仰宗教,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都由宗教团体和公民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为保障顺利完成朝觐功课,新疆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自1996年以来,每年安排包机组织信教群众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政府对朝觐人员的医疗、翻译等给予资助,并做好随团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

  充分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信仰需求。斋月期间,清真餐馆歇业或开业完全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受干涉。有吃斋饭传统的清真寺和一些信教公民免费为封斋者提供开斋饭。各地加强服务保障,确保斋月期间各项宗教活动有序进行。2015年7月3日正值斋月,和田地区发生6.5级地震,政府在积极做好救援安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搭建临时宗教活动场所,保障灾区信教公民礼拜、封斋等正常宗教生活。17日晚(开斋节前夜),新疆主要领导与伊斯兰教界人士、各族穆斯林群众代表共进开斋饭,共迎开斋节,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好评。

  信教公民的习俗得到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保护信教公民习俗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特需食品供应,清真饭馆、清真食堂开设等。各族人民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传统节日,都能享受到法定的节日假期和特需食品的供应。为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划拨公墓专用土地。对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习俗,如起名、站礼、送葬、过乃孜尔等,予以尊重。

  宗教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新疆现有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昭苏圣佑庙、克孜尔千佛洞等109处宗教文化古迹被列入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6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3处。中央政府拨专款对列入国家和新疆文物保护单位的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伊宁拜图拉清真寺、和田加曼清真寺、乌鲁木齐洋行清真寺和喀什香妃墓等进行修缮。新疆出资维修吐鲁番苏公塔、昭苏圣佑庙等28所寺庙。《先知传》《金光明经卷二》《弥勒会见记》等多部宗教类古籍被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拨专款保护和整理历史流传下来的《古兰经》《穆圣传》等古籍。涉及宗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保障宗教界参政议政权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新疆宗教界有1436人担任代表、委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履行参政议政权利,就政府相关工作特别是宗教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议案、提案。

  三、满足信教公民正常宗教需求

  新疆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同时,努力满足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需求。

  新疆现有清真寺、教堂、寺院、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3万人。其中,清真寺2.44万座,教职人员2.9万名;佛教寺院59座,教职人员280名;道教宫观1座,教职人员1名;基督教教堂(聚会点)227个,教职人员26名;天主教教堂(聚会点)26个,教职人员27名;东正教教堂(聚会点)3座,教职人员1名。有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等宗教院校8所。宗教团体112个,其中自治区级宗教团体2个,即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还设有教务指导委员会;地、州、市伊斯兰教协会14个,佛教协会3个,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个;县、市伊斯兰教协会88个,佛教协会2个,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2个。

  加强教职人员培养培训。通过教职人员带培、经文学校(班、点)学习、经学院学习等途径,培养后备教职人员。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对在职教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开设教职人员解经骨干培训班、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培训班等,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自2001年始,国家宗教事务局已举办12期伊斯兰教解经骨干培训班,为新疆培训教职人员500多人次。新疆佛教协会定期举办教职人员佛学知识培训班。政府经常组织教职人员赴内地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升素养。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不断拓宽获得宗教知识的途径。已翻译出版发行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多种文字版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宗教经典书籍,编辑发行《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及《中国穆斯林》杂志,总量达176万余册。出版发行佛教、基督教等宗教经典。仅2014年至2015年,新疆发行的民族文字版的伊斯兰教类出版物43种100万余册,其中新版维吾尔文《古兰经》23万余册、《伊斯兰教基础知识读本》2.9万余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专门开设维吾尔语网页。新疆伊斯兰教协会成立《新疆穆斯林》杂志社,创办维吾尔、汉、哈萨克三种文字版杂志,免费发放给清真寺和教职人员;开办维吾尔、汉两种文字版的“新疆穆斯林网”网站。宗教团体举办信教公民宗教知识、礼仪培训班。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新疆依照法律法规,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新疆先后颁布和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新疆还将不断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新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一经登记,便获得合法地位。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享有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内部事务、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接受捐赠、管理使用财产、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权利。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通过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和信教公民的自我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安全有序、管理规范、环境整洁。

  宗教活动的管理。在新疆,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宗教团体负责协调解决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予干涉。

  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在新疆,依照法律法规和宗教传统,教职人员享有主持宗教活动、宗教仪式等权利,可以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除宗教团体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教职人员。教职人员必须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在新疆,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新疆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对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惩处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的实施;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新疆各级司法机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新疆迄今没有公民因为正当信仰宗教而被惩处。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新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消除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将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定期对生活困难等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的宗教教务。新疆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五、开展宗教对外交流

  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同时,新疆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进行交往交流。对所有尊重中国主权、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外国宗教组织和个人,新疆各级政府和人民始终持开放和欢迎态度。

  开展宗教学术文化交流。新疆宗教界代表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多次在国际上举办的《古兰经》诵读比赛中获奖,展示了新疆宗教界深厚的文化和学术底蕴。

  派员到国外留学深造。2001年以来,新疆先后选派70多名宗教院校学生和教职人员赴埃及艾资哈尔大学、巴基斯坦国际伊斯兰大学等高校留学深造,提高宗教学识和教务水平。政府多次慰问留学人员,并设立奖学金。

  积极开展“请进来”“走出去”。邀请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等国宗教人士、华人华侨到新疆和内地考察。外国宗教组织和团体也多次应邀到新疆进行友好访问。组织“中国新疆文化交流团”赴中东、大洋洲、欧洲国家开展交流。新疆宗教代表团多次出访埃及、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巴基斯坦、马来西亚、韩国、日本、新加坡、德国、丹麦等国家,还参加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印尼、土耳其等国家举办的“中国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向国际社会特别是伊斯兰世界介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情况,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

  六、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

  宗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旗号,鼓吹极端激进观点,采取极端手段,妄图建立神权统治。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它与宗教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宗教。宗教极端主义是滋生暴恐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冷战结束后,宗教极端主义在国际上日趋活跃,频繁制造暴恐活动,如美国“9·11”、法国“11·13”、比利时“3·22”等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危害世界和平和地区安全,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毒瘤。

  受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近些年来,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滋生蔓延。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和歪曲宗教教义,以歪理邪说蛊惑蒙骗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把一些人变成完全受其精神控制的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势力策划、实施了昆明“3·01”、乌鲁木齐“5·22”、鄯善“6·26”、莎车“7·28”、拜城“9·18”等一系列严重暴力恐怖事件,残害包括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大量事实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

  宗教极端主义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敌人。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是各国政府的应尽之责,也是各国人民包括宗教界和信教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新疆开展“去极端化”,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是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正义之举,也是国际社会应对宗教极端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树立正信正行。积极倡导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把宗教中的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活动中,弘扬中华文化劝人向善、教人立德、慈悲为怀等理念,引导信教公民确立正信正行、抵制宗教极端。

  坚持依法打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

  坚持现代文明引领。用现代文明引领各民族文化发展繁荣,用积极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决防止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社会事务。

  大力改善民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实施民生工程,推动共同繁荣进步,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教育、就业等社会保障能力,消除滋生极端思想的土壤,夯实抵御宗教极端主义的社会基础。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有益于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了解和传统友谊的交往交流活动,稳步推进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坚决打击“东突”恐怖势力。借鉴国际社会在防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去极端化”、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等方面的经验。积极参加反恐多边合作机制。开展不同文明对话,挤压宗教极端思想生存空间。

  新疆开展的“去极端化”工作,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对国际社会“去极端化”及防范、打击恐怖主义,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七、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新疆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极大激发了宗教界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的热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新疆各项事业得到全面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民生建设不断加强,天山南北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宗教界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中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核心是做好反分裂工作。长期以来,新疆宗教界不断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带头做维护民族团结的表率,带头制止影响民族团结的言行,带头宣传身边民族团结的典型,争做民族团结模范,引领信教公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反对宗教极端,维护社会稳定。新疆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积极深化中国化经学思想建设,传承和弘扬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的优良传统,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在宗教极端势力宣扬歪理邪说时,用正信戳穿其谎言。在发生暴恐事件时,主动发声,亮明观点,揭露真相。在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乌鲁木齐“5·22”、莎车“7·28”等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新疆宗教界迅速表态,严厉谴责暴力犯罪和恐怖罪行。在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干预群众生活时,依据教义批驳,积极引导信教公民坚持正信正行。

  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新疆宗教界发扬博施众利、利益众生等优良传统,引导信教公民掌握先进技术,积极投身经济建设,改善生活。通过承包土地、兴办实体、种植、养殖、运输、食品加工等走上富裕之路,并引领广大信教公民勤劳致富。召开宗教界勤劳致富现场观摩会、树立典型示范户等,在宗教界营造劳动光荣、致富光荣、崇尚科技光荣的良好风尚。

  服务社会热心公益。新疆宗教界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慈悲济世。每年定期举办“慈爱人间、五教同行”慈善周活动,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积极为四川汶川、青海玉树、新疆皮山等地震灾区救难赈灾、消灾祈福,为乌鲁木齐“5·22”等暴恐事件受害民众诵经祈祷、捐款捐物。此外,在公益捐赠、安老助学、扶贫济困、心灵慰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结束语

  历史表明,宗教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与所处社会相适应,坚持走本土化道路;宗教间的共存共融,必须包容互鉴、和睦相处;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必须远离宗教战争与冲突。

  实践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在新疆得到全面落实,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公民的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得到较好发挥,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不断提升,宗教领域对外交流稳步拓展,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中国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疆的宗教是在这一时代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坚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中国国情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

  今天,新疆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是过去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无法比拟的,也是任何一个尊重事实者都不会否认的。中国政府坚决反对把宗教问题政治化,反对借口宗教问题干涉他国内政。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新疆,将一如既往地在平等友好、互相尊重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与交往,促进不同宗教、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增进理解与互信,为世界和平发展、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新疆宗教信仰自由状况报告

 新疆宗教信仰自由状况报告


近来,美西方反华势力大肆散布所谓新疆“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剥夺少数民族公民信教权利”“强拆清真寺”“迫害宗教人士”等谬论,这完全不符合事实,严重伤害了新疆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感情,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和坚决反对。我们发布如下报告,以我们的亲身经历展示新疆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以正视听。


一、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充分实现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等权利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区别,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这为我们充分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依据。

新疆严格实施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和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等规定,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作为伊斯兰教协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清真寺,并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政府也为我们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全疆各地清真寺都享有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内部事务、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接受捐赠、管理使用财产、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权利。

全疆穆斯林群众的饮食、节庆、婚丧礼仪等方面风俗习惯都得到了充分尊重,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都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在新疆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清真饭馆;各机关单位、企业、学校等,都设有“清真食堂”或“清真灶”;对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众,政府还划拨公墓专用土地;对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习俗,如起名、站礼、送葬、过乃孜尔等,政府都予以充分尊重;穆斯林群众封斋、礼拜、念经、祈祷等合法合规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完全按个人意愿进行,从来没有任何人干预。今年斋月期间,因为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政府还安排医护人员在清真寺进行医疗服务,为穆斯林群众提供口罩,测量体温,发放药品,定时消毒,同时提供茶水、馕、水果等食物,以备穆斯林群众开斋食用。


二、正常宗教活动有序开展

清真寺是穆斯林群众开展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需要强调的是,在新疆有一大批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甚至更早的清真寺,这些清真寺有的原本是土坯房,有的狭小破旧,有的年久失修甚至已经成为危房,遇到刮风下雨,根本无法正常开展宗教活动,甚至发生地震时会严重威胁穆斯林群众的人身安全。此外,还有一些清真寺布局不合理,不方便穆斯林群众进行宗教活动。这几年,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发展,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穆斯林群众的呼吁和申请,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按照城乡建设规划,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很好解决了清真寺危房问题,布局也更加合理。同时,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清真寺条件普遍得到改善,水、电、气、暖、道路、通讯,以及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延伸和覆盖到清真寺,大大方便了穆斯林群众做礼拜,我们都感到非常高兴。

为满足广大穆斯林群众学习宗教知识的愿望,新疆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翻译出版了汉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4种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宗教经典书籍,编印了《卧尔兹演讲集》,全部免费发放给宗教教职人员使用。《先知传》等多部宗教类古籍被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政府拨专款保护和整理历史流传下来的《古兰经》《穆圣传》等古籍,涉及宗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新疆各级政府采取有力举措,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2017年9月,投入上亿元资金建成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新校区,新建伊犁、昌吉、乌鲁木齐、吐鲁番、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8所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分院,形成了以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为中心、8所分院为支撑的教育培养体系。按照“定向定量按需培养”原则,编制培养规划,确定培养目标,做好宗教界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新疆伊斯兰经学院及8所分院累计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4000多人,伊斯兰教在新疆得到有序传承和健康发展。

我们的正常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讲经、过宗教节日等,既可以在清真寺内进行,也可以由穆斯林群众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完全都是自主自愿的。自1996年以来,许多穆斯林群众乘坐政府安排的包机,前往沙特阿拉伯麦加朝觐,政府随团提供医疗、翻译等服务,确保了朝觐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截至目前,已经有5万多名穆斯林群众赴沙特参加朝觐活动。

新疆各级政府对宗教教职人员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心关爱,所有宗教人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大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期间,新疆各级党政领导看望慰问宗教界人士,定期联系走访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人士交朋友,帮助解决家庭生产生活困难。宗教界参政议政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全区1400多名各族宗教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担任代表、委员,履行参政议政权利。


三、宗教极端主义得到遏制

宗教极端主义打着伊斯兰教旗号,本质上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反宗教的毒瘤,根本不是伊斯兰教。长期以来,宗教极端势力利用信教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散布宗教极端主义,肆意歪曲宗教教义教规,将极端主义与宗教捆绑在一起,与广大信教群众捆绑在一起,与社会生活捆绑在一起,把一切不遵循极端做法的人都视为异教徒,辱骂、排斥、孤立不信教群众、党员干部和爱国宗教人士,鼓动推翻世俗政权,建立教法统治的国家。

极端主义是策动暴恐活动的思想根源。20世纪90年代以后,新疆地区发生了数千起暴恐事件,背后都有极端主义的阴影。宗教极端势力以“圣战殉教进天堂”等歪理邪说蛊惑蒙骗穆斯林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把一些人变成完全受他们精神控制的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频繁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残杀包括伊斯兰教宗教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大量事实表明,宗教极端主义已成为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影响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危害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

我们坚持新疆伊斯兰教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的优良传统,坚决与宗教极端势力划清界限,坚持用正信正行戳穿谎言。特别是在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乌鲁木齐“5·22”、莎车“7·28”等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我们组织新疆伊斯兰教界迅速表态,主动发声,亮明观点,揭露真相,严厉谴责暴力犯罪和恐怖罪行。我们自觉把伊斯兰教义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内容贯穿到解经讲经活动中,引导穆斯林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切实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想渗透。


四、对外交流活动深入进行

近年来,我们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同时,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交往交流,不断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友好关系。2016年,邀请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知名宗教人士在乌鲁木齐市召开“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国际研讨会”;2019年,伊斯兰合作组织代表团(OIC)对新疆进行考察访问,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阿富汗等国宗教团体应邀来疆参访;2019年3月,伊斯兰合作组织外长理事会通过决议,赞赏中国为关怀穆斯林群众所作的努力。

我们广泛参与国际宗教学术文化交流,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多次在国际上举办的《古兰经》诵读比赛中获奖,展示了新疆宗教界深厚的文化和学术底蕴。加强与国外宗教学院交流,2001年以来先后选派70多名宗教院校学生和教职人员赴埃及爱资哈尔大学、巴基斯坦国际伊斯兰大学等高校留学深造,提高宗教学识和教务水平。积极讲好中国宗教故事,参加“中国新疆文化交流团”赴中东、大洋洲、欧洲国家开展交流,参加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印度尼西亚、土耳其等国家举办的“中国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宣介中国伊斯兰教爱国的信仰和追求,以及抵制宗教极端渗透的经验。

面对新疆宗教和睦和顺的局面,美国一些人坐立不安,编造鼓吹一套谎言谬论,以图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事实上,美国才是世界上有严重宗教歧视问题的国家。2017年,美总统签署“穆斯林禁令”法案,引起国际社会一片反对声。据美方相关数据调查显示,75%的美国成年穆斯林表示美国社会存在大量对穆斯林的歧视,69%的普通公众也持相同观点。50%的美国穆斯林认为,近年来在美国做一名穆斯林变得更加困难。2018年美国中期选举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声称穆斯林天生暴力或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将近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呼吁剥夺穆斯林的基本权利或宣称伊斯兰教不是宗教。我们奉劝美国多关注自己国内宗教歧视问题,不要再将宗教问题政治化,更不要再亵渎宗教的圣名,因为任何造谣、诬蔑和诽谤,都不能否定新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事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斯兰教协会

2020年11月

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下)

  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7年12月

  目录

  前言

  一、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三、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四、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

  五、加强党对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领导

  六、积极促进全球人权法治建设

  结束语


  四、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

  建设法治社会,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努力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人权法治化保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人权保障意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发布《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发布《关于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治纳入干部录用和晋职培训,列入各级党校和干部学院的必修课,人权知识被普遍纳入教学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针对国家公职人员举办多期人权知识培训班,传播人权知识,提升人权意识。

  在全社会普及人权和法治观念。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七五普法”规划,推进全民普法和守法。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是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育青少年法治观念、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截至2016年,全国共建立法治教育基地3.2万多个,96.5%以上的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各中小学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在相关课程教学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学习内容,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以促进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为重点,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意识。集中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法治宣传周等活动,增进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等地设立8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广泛开展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教育培训。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发布《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增加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消除无律师县,建立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推广“一村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完善“12348”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使人民群众能便捷获得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自身权益。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医疗、劳动等领域矛盾纠纷。2013年至2016年,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719.4万件,其中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545万件。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78.4万个,人民调解员385.2万人,覆盖全国城乡社区。2013年至2016年,每年调解矛盾纠纷9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促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保障基层民众自治权利。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完善城乡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约85%的村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89%的社区建立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协商议事委员会,“村民议事”“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等协商形式在全国城乡社区逐步推广。截至2016年,全国98%的村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城市社区普遍制定了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得到发挥。

  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民众诉求,在反家庭暴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各级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开展重大劳动违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积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近99万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199万人。2012年至2016年,县以上妇联系统通过12338热线等渠道受理妇女权益投诉133万余件次,基层妇联协调专业力量共同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矛盾排查、纠纷化解、法律援助、关爱帮扶的综合维权服务。各类社会组织在维护合法权益、表达正当诉求、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17年6月,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约72.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4.4万个,社会服务机构37.5万个,基金会5919个。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救灾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优势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加大,2017年,中央财政全年共立项474个,立项总资金18206万元,配套资金7668万元,预计直接受益群众超过107.84万人,培训社会组织负责人近7400人。

  五、加强党对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领导

  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的大国,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8900多万党员的大党,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中国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最大优势。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法治建设的各个关键环节上为推进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共十八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6个领域、30个方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各方面提出190项重大举措,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具体部署,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各项具体任务。中共十九大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坚持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坚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要求起草政治方面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应经过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讨论。强调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原则,集体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使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多次组织以法治为主题的集体学习,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提升干部法治素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中共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或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由党章和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经过清理宣布失效369件,废止322件,继续有效487件。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责,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共十八大以来,始终坚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规定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等;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坚决惩治腐败保障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先后制定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问责、党内监督、巡视工作等条例,建立了系统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余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在强有力的执纪震慑下,2016年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自2014年初至2017年8月,全国共有6100余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300余个纪委(纪检组)和6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组织开展12轮中央巡视,对277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巡视,对16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对4个单位进行“机动式”巡视,实现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纪委设立47家派驻纪检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2016年国家统计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从2013年的81%增长到2016年的92.9%。

  六、积极促进全球人权法治建设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政府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治体系建构,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深入开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3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中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理念。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内涵。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日内瓦万国宫出席“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并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深刻、全面、系统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讲话为应对当前突出全球性挑战指明了根本出路,对完善国际人权治理也具有重要启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等载入相关决议,标志着这一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宽了国际人权保障视野,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参与涉人权保障国际规则制定。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参与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文献的制定工作,为国际人权规则体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参与了《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发展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平权利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的制定,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渠道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达成和生效。中国提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大力推动经济、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青少年、儿童保护与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反腐败、禁毒等领域国际合作规则制定。

  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中国已参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26项国际人权公约,并积极为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2012年,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报告顺利通过审议。2013年,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顺利通过审议。2014年,中国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报告获得人权理事会核可,中国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顺利通过审议,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报告接受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2015年,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接受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积极参加国际维和行动,自1990年至2017年8月,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3.6万人次,先后参加了2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2017年,建成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

  有效开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中国已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截至2016年,中国已与19个国家签订了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均已生效;与40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其中32个已生效;与20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其中17个已生效。2013年至2016年,中国中央机关平均每年处理的各类司法协助请求总数在3300件以上。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推动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确立以“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为主要内容的反腐败追逃追赃10条原则。开展“天网行动”,加大海外追逃、遣返引渡力度。2014年至2017年10月中旬,共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453名,追赃95.1亿元,“百名红通人员”48人。

  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中国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毒品犯罪。在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金砖国家等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框架内加强反恐合作,打击一切恐怖势力。与有关国家通过高层交往、机制性磋商、签署合作协定等方式加强在反恐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对“三股势力”的打击力度。积极参与制定应对世界毒品问题的有关国际文件,与周边国家开展打击贩毒走私活动。在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内,持续开展“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2016年,在中国承办的第二阶段“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中,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647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927人,缴获各类毒品12.7吨、易制毒化学品55.2吨。

  结束语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要步伐,也使中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事实表明,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如此充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及政治权利,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正如沐春风、充满生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当今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实际。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化保障,仍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作出长期不懈努力。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已就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作出重大部署。当前,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在实现伟大梦想的征程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中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必将得到更大提升,中国必将为发展人类政治文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上)

  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7年12月

  目录

  前言

  一、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三、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四、夯实人权法治化保障的社会基础

  五、加强党对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领导

  六、积极促进全球人权法治建设

  结束语

  前言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全方位提升人权保障法治化水平,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是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的坚定意志和不懈追求。

  多年来,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权法治化保障不断迈上新台阶。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启了中国人权法治化建设的新时代。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将人权保障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环节: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深入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深化司法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和人权法治保障意识显著增强;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为人权法治化保障提供了坚强保证。

  经过五年来的开拓进取和改革发展,中国的人权法治化保障取得巨大成就,中国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加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丰富着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为人类社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一、不断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更全面地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人权夯实法制基础。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修改立法法,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向审查申请人反馈及向社会公开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2016年,立法机关对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37件,有重点地对地方性法规开展主动审查,处理各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92件。优化立法权配置,适应地方发展需求,赋予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立法权。截至2017年10月,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已制定地方性法规456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193件。立法法明确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将应由立法解决的重大改革措施列入立法规划,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2013年至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立法授权和改革决定,确保有关改革在法制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推进民主立法,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使每一项立法反映人民意志。截至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74次就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民法总则草案进行3次审议,3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数十场专家咨询会,共收到15422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收到针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达11万多条。

  制定民法总则更加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确立了保护权利的立法目的,明确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彰显了意思自治和权益保护,体现出对个人全面保护、维护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发展条件的立法追求。强化了对财产权的保护,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将物权法中的物权平等保护扩展到所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大对特定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构建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明确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强化对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的保护。

  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立法。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修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中医药法,修改食品安全法,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权保障水平。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修改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制定《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强化环境监管和责任追究,完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各类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加大经营者欺诈赔偿责任,重点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制定慈善法,加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监管,规范慈善财产使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健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立法。修改刑法,取消9个死刑罪名,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放宽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资格限制,加大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法院裁判的执行力度,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对4类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彰显全面依法治国和人道主义精神。制定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密集出台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立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设立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等制度,明确加害人法律责任及追究程序,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修改刑法,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力度,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纳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明确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制定、修改《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截至2017年6月,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此类机制。

  二、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环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推进政府职权法定化,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明确行政权力边界。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国家加快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禁止行政机关法外设定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彻底清除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取消269项,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取消320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70%以上,3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内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截至2016年,全国31个省级政府部门均已公布权力清单。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各类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依法约束行政权力行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进一步推行综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发布《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全面建设法治公安,进一步细化公安执法标准和指引,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27.02万人次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135.03万人次民警取得中级执法资格,4.08万人次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全方位开展审计工作,积极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定期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约束行政权力运行的作用。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普遍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探索建立和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25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权利的责任意识。

  依法保障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优化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关部门在规范网约车、快递行业等民生领域事项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依法保障公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增强公民获取信息的便捷性,126个政府单位政务网站完成了无障碍改造。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邮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

  依法治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财产权利的突出问题。对环境污染采取零容忍,依法清理“散乱污”企业、关停整改违法排污企业。在餐饮业实施“明厨亮灶”,加强稽查执法。在安全生产领域强化监管执法,不间断开展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集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坚持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不断完善相关执法制度,有效遏制案发态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把社会治安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解决了一批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三、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司法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防线。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坚持司法为民,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全面推开员额制改革,全国法官人数从19.88万人精简到12万人,检察官人数从15.8万人精简到8.6万人,司法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和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机制,明确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做到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其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确保审判程序合法化、正当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坚持繁简分流,区别对待,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从2014年试点以来,试点法院速裁案件超过90%立案后10日内审结,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审判效果和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当事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在这一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有效减少社会对抗,及时修复社会关系。

  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各级法院自2015年5月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当场登记立案率保持在95%以上,截至2017年9月,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900万件。公安部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不得推诿。截至2017年6月,全国省级公安机关都已出台受案、立案改革实施意见,18个省级公安机关增设了案管机构,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录制要求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发布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各环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将以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确立了重复性排除规则,强化了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权,明确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初步审查功能,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及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当庭裁决原则。2013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2624人,不起诉870人。

  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强化案件审核把关,规范考评奖惩,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审判,并对冤假错案进行依法纠正。2013年至2017年,各级法院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7件61人,共依法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关系到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准确实施。中国制定或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和文件,律师的执业权利正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发布《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定了多层次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律师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立案、网上阅卷、联系法官等功能,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条件。2013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监督纠正有关机关及其办案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案件6542件。截至2017年3月,31个省级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全部建成,大部分设区的市建立了维权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截至2017年8月,律师人数已达3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2.6万多家。全国律师每年办理诉讼案件33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00多万件,年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50多万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230多万件次,担任法律顾问50多万家。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合法权利。完善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决定不批捕或不起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2012年至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2552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016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661件;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4230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132081人,不起诉26670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185件。改善羁押和监管条件,加强看守所和监狱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被羁押人、服刑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截至2017年6月,全国看守所普遍建立被羁押人心理咨询室,有2501个看守所实现留所服刑罪犯互联网双向视频会见;全国24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截至2016年,全国看守所均建立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2489个看守所聘请了特邀监督员。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截至2017年6月,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43.6万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273.6万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全国共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2075个。现有社区服务基地25278个,教育基地9373个,就业基地8272个,社区矫正小组68.7万个。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及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降低,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达到73亿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万件,受援群众超过557万人,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800万人次。

  强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截至2016年11月,全国有24个省级检察院、192个市级检察院、1024个基层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推进少年法庭建设,截至2017年6月,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200余个,少年法庭法官7000多名。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3%,未成年人罪犯数和犯罪案件数整体呈下降趋势。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出台《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国家赔偿指导性案例,完善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规范精神损害抚慰金裁量标准。2013年至2017年6月,各级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20027件。加强和规范国家救助工作,统一案件受理、救助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经费保障、资金方法,实现“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各级法院也相继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央与地方安排的救助资金总额分别为24.7亿元、29.4亿元、26.6亿元,共有26.8万余名当事人得到司法救助。

  有效破解“执行难”。建立并运行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健全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出台网络司法拍卖等涉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案件执行质效显著提升。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37项惩治“老赖”措施。完善包括先予执行在内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有效缓解当事人困难。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着重执行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抚养费等9类案件。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614.9万件,执结507.9万件,同比上升均超过三成;执行到位金额1.5万亿元,同比增加五成以上。

  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人民法院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截至2017年10月16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开案件信息项83.3万项,访问量达253万次;截至2017年11月3日,各级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40.4万件,观看量达到30.1亿人次,全国共有3187家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覆盖率达90.43%;2013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截至2017年11月3日,公开裁判文书3634万份,访问量114亿次,访问范围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861万人次,被执行人信息4509万条。检察机关建成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等四大平台,全面落实行贿犯罪档案公开查询,推行刑事诉讼案件公开听证。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创新公开方式,深化公开内容,依法公开罪犯减刑、假释提请建议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选任办法,扩大陪审案件、监督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作用。2016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6万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截至2017年6月,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万余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组织案件监督,完善监督评议程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建设人民监督员评议厅。2014年9月到2017年7月,各级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案件共7491件,监督评议后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247件,检察机关采纳76件,采纳率30.8%。

  运用现代科技促进公正审判。适应互联网业态发展,设立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推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网络技术对各类审判信息资源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统计分析,统一裁判尺度特别是刑事证据标准,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建设,开展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网上公开等司法便民服务措施。开通“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为法官、律师提供法律文件检索、专业知识解决方案、类案剖析等服务,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并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参考,进一步满足不同主体的多元司法需求。

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

 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8年4月

  目录

  前言

  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宗教活动有序开展

  四、宗教界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宗教关系积极健康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和宗教实际出发,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宗教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

  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团结广大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政治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会因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国家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强制他人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不信教或者信仰其他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妨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必须尊重公序良俗,尊重文化传统和社会伦理道德。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界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宣传极端思想和从事极端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宗教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恢复已经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中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自主办理宗教事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中国人民在民族独立、社会进步的斗争中,基于天主教和基督教长期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所控制和利用,被称作“洋教”的屈辱历史,由中国信教公民自主作出的历史性选择。这一原则,顺应了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潮流,顺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代要求,使中国宗教的面貌焕然一新,得到国际宗教友好人士的普遍理解、尊重和支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要断绝中国宗教组织同境外宗教组织的正常联系。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交往,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增信释疑,展示良好形象。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控制中国宗教组织、干涉中国宗教事务,甚至企图颠覆中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将依法处置。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公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就是要引导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教规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

  二、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更加规范,对广大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力。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中国宪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些规定为国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提供了宪法依据。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体现于基本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均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贯彻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公民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区别,不因宗教信仰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分宗教信仰,依法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宗教歧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宗教事务行政法规更加完善。2017年修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强化了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增加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的内容。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申请法人资格、出版发行宗教书刊、接受宗教捐献、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公益慈善和对外交流活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条例明确了遏制宗教商业化,增加了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同时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出版物、互联网不得发布歧视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言论。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强调,中国政府尊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境内外国人可以在寺庙、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符合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同时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国家采取措施遏制宗教极端主义传播、蔓延,同时特别注意防止把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主义与特定民族或特定宗教联系在一起。

  三、宗教活动有序开展

  中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亿,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佛教和道教信徒众多,但普通信徒没有严格的入教程序,人数难以精确统计。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道教教职人员4万余人。10个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总人口2000多万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5.7万余人。天主教信徒约600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0.8万人。基督教信徒3800多万人,宗教教职人员约5.7万人。中国还存在多种民间信仰,与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结合在一起,参与民间信仰活动的群众较多。中国的宗教团体约5500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分别为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

  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明显改善。国家依法对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进行登记,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目前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14.4万处。佛教寺院约3.35万座,其中汉传佛教2.8万余座,藏传佛教3800余座,南传佛教1700余座。道教宫观9000余座。伊斯兰教清真寺3.5万余处。天主教教区98个,教堂和活动堂点6000余处。基督教教堂和聚会点约6万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收和享受税收优惠;水、电、气、暖、道路、通讯,以及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延伸和覆盖到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典籍文献依法出版。多语种、多版本的宗教经典以及记载、阐释、注解宗教教义、教规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的印制出版流通,满足了各族信教公民的多样化需求。整理出版《大藏经》《中华道藏》《老子集成》等大型宗教古籍文献。西藏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保留和发展,现有布达拉宫印经院等传统印经院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已翻译出版发行汉、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多种文字版的《古兰经》等伊斯兰教经典,编辑发行《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等读物和杂志,总量达176万余册。中国已为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印刷超过100个语种、1.6亿多册《圣经》,其中为中国教会印刷约8000万册,包括汉语和11种少数民族文字以及盲文版。许多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开设了网站,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开通中文版和维吾尔文版网站。

  宗教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截至2017年9月,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共91所,其中佛教41所,道教10所,伊斯兰教10所,天主教9所,基督教21所。全国性宗教院校6所,分别为中国佛学院、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中国道教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金陵协和神学院。宗教院校在校学生1万多人,历届毕业生累计4.7万余人。

  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更加有力。2010年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2011年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截至2013年年底,宗教教职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5%,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89.6%,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基本实现了社保体系全覆盖。

  信教公民的宗教活动有序进行。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藏传佛教寺庙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每逢重大宗教节日都循例举行各种宗教活动。穆斯林在饮食、衣饰、年节、婚姻、丧葬等方面的风俗习惯得到充分尊重。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每年组织穆斯林赴沙特参加朝觐活动,从2007年起,每年人数均在1万人以上。

  扰乱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的行为得到纠正。自2012年起,有关部门依据《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开展联合督查,集中治理宗教活动场所“被承包”“被上市”等乱象。201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12个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活动场所,防止借教敛财等行为扰乱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加大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处理涉及宗教的违法信息,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四、宗教界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鼓励各宗教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努力对教义教规作出契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阐释。中国各宗教在发展过程中历来有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相适应的特点。中国宗教界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宗教思想。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佛教界和道教界开展讲经交流活动,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天主教界推进民主办教,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努力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契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阐释。佛教界将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更多关注现世问题,更加注重弘法利生、公益慈善、文化交流。道教界致力于尊道贵德、道法自然、清静恬淡、抱朴守真等教理教义的转化和发展,助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弘扬。伊斯兰教界注重阐释教义中爱国、和平、团结、宽容、中道等思想,起到了立正信、明是非、反分裂、抵制宗教极端主义的积极作用。天主教界积极推动教会的本地化,在教会事务的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实行“民主办教”。基督教界吸取中国优秀文化的养分,促进基督徒与不同信仰者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睦相处,推动基督教更好地融入当代中国社会。

  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从2012年起,宗教界依据《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每年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捐款数额累计超过10亿元。为汶川地震等重大灾难事故举行各种赈灾祈福祈祷活动;集中力量帮助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开展多种形式的捐资助学;资助专业医疗机构开展便民义诊,捐助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助残活动,创建养老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初步统计,宗教界共开办了养老机构400多家,床位数总计约2.9万张;倡导绿色环保理念,佛教界和道教界开展了“文明敬香”和“合理放生”活动,建设生态寺庙、生态宫观。

  自觉抵制极端主义。面对宗教极端思想对人类文明共同底线的挑战,宗教界旗帜鲜明地同极端主义划清界限,坚决反对冒用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动,大力倡导正信正行。2013年1月,汉传、藏传与南传三大语系佛教的高僧大德和专家学者召开会议,呼吁所有佛教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向广大信众宣讲正确的佛教生命观,反对违背佛教教义和戒律实施或煽动他人实施自焚的极端行为。2014年5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发出《坚守中道,远离极端》倡议书,全国伊斯兰教界知名人士共同发声,严厉谴责暴力恐怖活动。2016年7月,中华宗教文化交流协会会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乌鲁木齐举办了伊斯兰教中道思想国际研讨会,倡导中道思想,共同反对极端主义。2017年12月,中国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合发出倡议,号召宗教界增强鉴别能力,防范和抵制邪教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宗教关系积极健康

  中国妥善处理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等多种关系,形成了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关系和谐融洽。中国共产党坚持以“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处理同宗教界的关系,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目前,中国约有2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从1991年开始,党和国家领导人每年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迎春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与宗教界人士联谊交友机制,加深了解,增进友谊。

  社会对宗教持包容态度。两千多年来,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先后传入中国,很少出现以宗教为背景的冲突和对抗,国家与社会对各种宗教和多样的民间信仰持开放态度,宗教信仰自由和民间信仰多样性获得尊重。各宗教继承和发扬长期以来中国化、本土化的传统,主动适应社会,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包容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2016年,全国宗教界在各地开展了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1周年和平祈祷活动,呼吁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稳定和世界和平。

  各宗教积极开展交流对话。历史上,各种宗教在中国交融共生、彼此借鉴,成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代,不同宗教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开展对话交流,开创了“五教同光,共致和谐”的新境界。全国性和一些地方性宗教团体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对涉及宗教关系的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对话模式,增进了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宗教领域国际交流广泛开展。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中国宗教界已经与超过80个国家的宗教组织建立了友好关系,积极参加涉及不同文明、信仰与宗教的国际性会议,广泛参与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世界佛教徒联谊会、伊斯兰世界联盟、世界宗教者和平会议等国际性组织的活动,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参与多个双边和多边人权对话。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民心相通,文化交融。佛教界举办了4届世界佛教论坛,道教界举办了4届国际道教论坛,这两个论坛已成为海内外佛教、道教重要的国际交流平台。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分别于2012年、2014年赴土耳其、马来西亚举办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中美基督教会2013年在上海举办“第二届中美基督教领袖论坛”,2017年在美国举办“中国教会事工”交流会。2016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和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共同与德国新教联盟在德国联合举办“中德宗教对话——和平与共享”跨宗教对话。改革开放以来,各宗教团体选派出国留学人员超过千人。

  信教和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不信教公民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不歧视和排斥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尊重不信教公民的信仰选择。在多数公民不信教的地方,少数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多数公民信教的地方,少数不信教公民的权利同样得到尊重和保护。

  结束语

  宗教是人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妥善处理宗教关系,使之与时代相适应,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中国结合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汲取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走出了一条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成功道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努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